风范股份(601700):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和融资、重大担保及其变化、重大收购重组、重大对外合作、重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管理层的变动、董事会情况及股东会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方式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及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三)组织公司定期(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的编写、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东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对于电话咨询需由专人负责及时回复;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网站专栏需专人负责,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质疑;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十)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信息披露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进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选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为保证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信息交流的顺畅,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股东会。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分析师会议和路演。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和电话咨询。 1、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六)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资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2、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现场参观与接受调研。 1、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4、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实施上述沟通方式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六条投资者基于交流沟通、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当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说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八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二)对公司及公司所处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公司运营、财务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业务、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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