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股份(601700):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常熟风范电力设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包括股吧、QQ群、微信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核实。同时各部门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四条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对重大交易类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包括股吧、QQ群、微信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将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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