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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06:52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监管,但不
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
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
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凡违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
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
三方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
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
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发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
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相
关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计划和付款审批手续。所有募
集资金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
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
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
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
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
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
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
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
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
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
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
(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
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
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
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
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
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
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董〔2024〕6号)
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