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在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5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6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7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8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9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通信有限责任公
司。杭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3月以净
资产3.08亿元折为法人股,认购的股份数为
2.4亿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通信有限责任公
司。杭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3月26
日以净资产3.08亿元折为法人股,认购的股份
数为2.4亿股。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5600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600万股,无其他种
类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5600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600万股,
无其他类别股。 |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1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4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15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6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17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8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19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2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22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及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依法依规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本条前四款的规定。 |
23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24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7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28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9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30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31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2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33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34 | 第四十二条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担保审议权限和
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权限和程
序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5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36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
37 | 第四十七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38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9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41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2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3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4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6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7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8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49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
50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
51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52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53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54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5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6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
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会的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
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
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
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57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58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59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决算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6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6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62 | 第八十条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第八十四条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63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合同。 | |
64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向董事会书
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
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 |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
东、董事会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
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
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
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
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
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
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
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
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
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
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65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66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67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68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69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70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71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7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3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收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7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75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导
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者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补选独立董事。 |
76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7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8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9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80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81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 |
82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设副
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83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其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 |
84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8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86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87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88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
送达;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天。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专
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天。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89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90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表决,也可以是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表决采用书面投票表
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电子通信方
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电话或其他
网络形式)进行。 |
91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92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9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9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9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99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10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
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但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0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
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独立董事1
名。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0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10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
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
而专业化的论证;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
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
告;
(四)审议公司市场、开发、融资、投资、人
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指1000万元以
上的投资,下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
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108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10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1-10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110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11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112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113 |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14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115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对经理负责,按
照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经理开展工
作。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
权其他副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
116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7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成员的职数按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成员的职数按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
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118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相
关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内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国资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相
关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内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国资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
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经理层对拟任人选
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合。党委对董事会或者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
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经理层对拟任人选
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119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总
法律顾问制度 |
12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12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22 | 新增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123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
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一)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
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二)以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
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
配利润数。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
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一)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
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二)以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
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
配利润数。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2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1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
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
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
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
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126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三节 内部审计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
127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制订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128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2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13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13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3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13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134 | 新增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13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136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或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137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 | 删除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进行。 | |
138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13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140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4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14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43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145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6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4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14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14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0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51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152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给股东。 |
153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54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55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56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57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58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159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160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161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原《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股董〔2024〕1号)、《东方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董〔2024〕1号附
件1)、《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股董〔2023〕1号附件1-2)、《东方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股董〔2023〕
1号附件1-3)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