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000767):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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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20: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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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晋控电力: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
力。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
关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所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的披露: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各部
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由财务管理
部对基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公司审批后,由资本运营部负责进
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受托管理
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
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
的内容与格式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生产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2)
(3)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5)
(6)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或者其他导致发行人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发行人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9)
(10)发行人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
本次债券担保情况、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人债务违约或者保证义务违约、担保物价
值大幅减值或者偿债措施保障效力大幅降低、差额补偿
人或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11)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2)发行人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或进行债务重组;
(14)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
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5)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
(17)发行人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
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8)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9)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或发生被媒
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20)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
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
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21)
项。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前述条款列举的重大事项,已披露
的或其他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需根据《募集资
金及偿债资金监管协议》规定,将当期应付的利息、本金
按上述协议的规定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披露付
息、兑付事项,行权事项按照《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
告》等公告文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托管机构付息兑付,需按照相关
托管机构要求提前划款。
第十六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需严格按照《募集说明
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并将相关内部审批文件、银行划款
指令、流水等凭证存档。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需根据《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根据会议投票情况进行后续工作。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批及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
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
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
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
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
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信息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
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
后授权资本运营部办理。
(三)信息披露后,资本运营部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
结果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四)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
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要求,对公告做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九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资本运营部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
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承销商
审核、披露、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和
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
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协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未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担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
当及时披露。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
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本运营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
于: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联系公司内部各职能
部门与下属单位、与外部媒体和投资者交流与沟通、与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服务机构联系与沟通、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董事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文档的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应对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
支持。
第二十四条公司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分公司
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子分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分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子分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
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子分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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