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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00076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21:00 中财网
原标题:晋控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涵义、原则与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影响投
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本着忠实、
诚信的原则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信息披露没有虚假、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
(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就相关情况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作出公告。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
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
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
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
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山西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
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开披露的文件若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
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
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在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实施管理,董事
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公司资本运营部为信息披露的承办部门,
并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

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信息披露中所
包含的财务数据、指标、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遵守本信息披
露制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资本运营
部报告与该部门、该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主动配合资本运
营部收集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
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责任并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九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内容的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核准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对公告披露申请表、股票停复牌申请
(如有)进行签发并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八条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
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后;
(三)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四)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
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
告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资本运营部咨询。

第五十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时,应通知公司资本运营部参加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
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
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交由资本运营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
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
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七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
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
披露。

第五十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至少一家报纸和
巨潮资讯网。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文件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
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二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
秘书批准,资本运营部负责提供。

第六十三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
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并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资本运营部
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五条 前款所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六十六条资本运营部负责具体的通报和送达工作;
通报可以采用口头通知、传真或专项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为保密级和机密级。保
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机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机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
发生部门、与信息直接相关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
事务代表范围内。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
信息。可能接触到公司保密级信息或机密级信息的人员应
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
序参照本制度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
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
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七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
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
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
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责任人给予公司相应的赔偿。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责令其
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薪酬标准、扣
发奖金、解聘职务、提出赔偿要求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
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条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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