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出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
“《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
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
特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
简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特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
10号。邮政编码:030006。 | 第六条
公司住所: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
号1幢-1-22层。邮政编码:030006。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新增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
-- |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
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供
应:电力商品、热力商品生产和销售;
燃料、材料、电力高新技术、电力物资
的开发销售。发电设备检修;电力工程
安装、设计、施工(除土建);工矿机
电产品加工、修理;室内外装潢;采暖
设备维修;设备清扫;电子信息咨询及
技术服务。电力系统设备及相关工程的
设计、调试、实验及相关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监测。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自身发展能
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政府有关机关 |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供应
电力商品、热力商品生产和销售;燃料
材料、电力高新技术、电力物资的开发销
售。发电设备检修;电力工程安装、设计
施工(除土建);工矿机电产品加工、修
理;室内外装潢;采暖设备维修;设备清
扫;电子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力系统
设备及相关工程的设计、调试、实验及相
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
监测(以上仅限分支机构使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经营范围,也可以
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
构。 |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自身发展能
力,经股东会决议并报政府有关机关批
准,可以适当调整经营范围,也可以在国
内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
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
股份数分别为5,985万股、4,515万股;
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为:1992年12月,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实物资产出资。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
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时间和出资
方式为:1992年12月,均以实物资产出
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546.59万股,每股金额为10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
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
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
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 删除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 | |
| 新增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新增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 新增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
|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 新增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新增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定的其他担保。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和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或公司事先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
公司事先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 第六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控股股东所
提名副董事长主持,其再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
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五)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成员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
董事提名方式及程序:提名人应在董事
会召开10日前,将其提案和候选人详细
资料提交董事长,由董事长提交董事会
研究确定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各股东应在总的董事名额中,扣除
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的席位后
根据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确定董事名额。
控股股东提名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人
选,第二股东提名另一名副董事长人选
当股东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时,应在下
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研究董事比例的调
整事项。
监事提名方式及程序:根据各股东持股
比例确定监事席位。各股东在董事会、
监事会召开10日前,将其提案和候选人
详细资料提交董事长,由董事长提交监
事会确定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各股东监事席位的确定,应在总的 | 第九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提案方式
提名。
董事提名方式及程序:提名人应在董事会
召开10日前,将其提案和候选人详细资
料提交董事长,由董事长提交董事会研究
确定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批准。控股
股东提名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人选。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比例超
过30%时,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监事名额中,扣除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
人数的公司职工代表席位后,再按持股
比例推举。
当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30%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
| 履职。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
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职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仍
然有效,但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
该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职期结束
后的12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秘
密的保密义务应该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为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2人。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
司设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对发行
公司债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职权,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
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
安全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下列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制定公司长期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确定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和负责人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下列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
案;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提供担保;
(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进行并作出 |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为会计专业
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
计的管理、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
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
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
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
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订各专门委
员会实施细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选择合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经理层薪酬政策与方案。其
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
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
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目
标、规划、风险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和总
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3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和总工
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
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
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
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董
事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该所可以随时与其
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
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该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
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
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
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
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
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
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
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
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
与会董事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事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具有维护公司资 | 删除 |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期
间间隔
2、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
裕的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盈利与资金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是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期间
间隔
2、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
裕的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盈利与资金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金 |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改
变;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及长期
发展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3、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广泛
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相关政策,应由董
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由
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
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改
变;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及长期
发展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3、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时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广泛征求独
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相关政策,应由董事
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由股东
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
| 施,并对外披露。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及电话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至少一家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
|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日报》
和巨潮咨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网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网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至少一家报纸和巨
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
|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新增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至
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 新增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增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日报》和巨
潮咨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第二百二十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