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000767):接待和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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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21: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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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晋控电力:接待和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
推广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
接 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
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
行 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
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外界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
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
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
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
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公司应充
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
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人员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
人,公司资本运营部是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基
本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
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写作
能力,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会计报表、行业分析报告以及
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融资路演、分析
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广泛与投资
者沟通和交流。
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需)等高管
人员出席说明会。
第九条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经营过程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
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内容,仅限于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
开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四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
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
披露。
第十六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
参观,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解答。
第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
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
息;
(四)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
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
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
资者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投资者及时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
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
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
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
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
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
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
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
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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