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00076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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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21:0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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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晋控电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晋
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及权利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四)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监管机构和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有关董事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
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
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
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有关股东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
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
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
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查阅:
1.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
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
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对议案作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
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
(六)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
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
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认真配合
深交所完成年度信息披露评价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
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3.公司在对外披露信息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
主管部门;
4.按照深交所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5.公司发生深交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公告文稿的关键文字和数字的准确性;
2.公告文稿要求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能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公告内容要一致。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文件要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董事会秘书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履行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
1.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泄露;
2.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
购公司证券。
(八)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
作:
1.及时出席深交所安排的约见;
2.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与深交所保持联络,在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
时及时通知深交所;
4.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主动与深交所进行沟通;
5.按照深交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7.促使并保障公司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
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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