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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000767):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21:09 中财网
原标题:晋控电力: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
其所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最终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作
为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提名人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
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等情况。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第九条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要认真审核被
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确定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数可大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选举
第十条选举步骤: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本次股东会选
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必须在每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明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或称选票
数)。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别计票、分别表决方式。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选举分别进行: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
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
托人授权书范畴),将累积投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董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多于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该项表决。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少于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
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投票无效。

第十一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
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六十日内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且该人数等于或
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
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六十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
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
当选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六十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表决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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