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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31:03 中财网
原标题: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债券代码:118029 债券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401)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具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富淼转债”,债券代码:118029,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公司”、“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2021年9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10月1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22年10月1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12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4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21日全部到位,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7939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号文同意,公司4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1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富淼转债”,债券代码“118029”。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2022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45,000.00万元。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债券面值发行。

(五)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4日。

(六)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2月21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8年12月1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26元/股。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2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七)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4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资金相关公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 总额承诺募集 资金投资 总额实际投入 募集资金 总额差异金额差异原因
1年产3.3万吨 水处理及工28,700.008,955.776,807.31-2,148.46项目待支付采 购尾款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 总额承诺募集 资金投资 总额实际投入 募集资金 总额差异金额差异原因
 业水过程专 用化学品及 其配套1.6万 吨单体扩建 项目     
2950套/年分 离膜设备制 造项目10,800.003,622.793,662.1939.40[注]
3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6,900.001,960.9578.00-1,882.95项目待支付采 购尾款
4信息化升级 与数字化工 厂建设项目8,635.238,635.231,505.60-7,129.63项目尚在建设 中
5张家港市飞 翔医药产业 园配套 7600 方/天污水处 理改扩建10,825.2610,825.261,973.93-8,851.33项目尚在建设 中
5.1张家港市飞 翔医药产业 园配套4,000 方/天污水处 理中水回用 与零排放改 扩建8,600.078,600.071,973.93-6,626.14项目尚在建设 中
5.2张家港市飞 翔医药产业 园新建配套 3,600方/天污 水处理项目2,225.192,225.19--2,225.19项目尚在建设 中
6补充流动资 金11,000.0010,035.9210,079.8843.96[注]
合计76,860.4944,035.9224,106.9219,929.00  
[注]:公司实际投资金额大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部分主要系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后取得的收益所得。

(二)募投项目终止的具体情况
1、拟终止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拟终止实施的募投项目为“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以下” 简称“本项目”),其系“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的子项目之一。

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渠环保”)负责建设,总投资2,225.19万元,建设期24个月。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1套3,600方/天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装置,装置采用“调节池+AAO+MBR+化学除磷”工艺,以配套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污水处理规划,处理园区医药企业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出水水质满足《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要求,达标尾水最终排入附近河道。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苏环建[2022]82第0148号)及其对应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苏环许可[2022]7号),实际投入募集资金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为2,225.19万元。

2、募投项目终止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募投项目的推进工作,积极推动相关建设进程。项目前期,公司已完成多项关键审批程序:在2021年8月31日,公司取得“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备案证批复(张凤申备〔2021〕141号),并于2022年8月2日成功获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苏环许可〔2022〕7号),随后于2022年8月10日正式取得环评批复(苏环建〔2022〕82第0148号)。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始终审慎规划募投资金使用,积极推动前期项目规划与设计等准备工作,全力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鉴于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的实际招商进度不及预期,该项目的实际需求与预期存在差距,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推进节奏。2025年8月5日,公司收到张家港飞翔医药产业园通知,因该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的节奏调整,原定由我司实施的“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将由飞翔医药产业园区收回,并转由国资企业投资建设。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为遵循审慎使用及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切实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终止实施“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手续移交与权益处置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3、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2,270.83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包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待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完毕后,公司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并办理销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4、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是公司根据当前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旨在充分合理利用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高质量实施,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提升经营效率,本次终止募投项目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1、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可转债募投项目“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和“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中的子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变更前预计达到可使 用状态日期变更后预计达到可使 用状态日期
1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 项目2025年第四季度2027年第四季度
2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 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 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 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 与零排放改扩建2025年第四季度2027年第四季度
2、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前述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已经充分论证。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现将延期原因说明如下:
(1)“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因整体工作体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实际落地复杂度及外部环境变化影响,主要信息化及数字化模块未能按原计划全面启动,导致该募投项目整体投入进度受到影响;此外,随着当下数智化技术发展,为更好的利用新的数智化技术赋能企业管理,2024年四季度以来,公司调整论证信息化与智能化的整体规划,该募投项目相应地根据规划适配调整,导致整个项目推进进度滞后,经评估预计需要延期才能完成建设。因此,公司经过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科学延期至2027年第四季度。

(2)“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
自“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开建以来,公司已经完成了基于原2,000方/天中水回用与零排放装置的技术改造。同时已同步启动“扩建2,000方/天中水回用与零排放项目”的前期规划与设计工作。然而,鉴于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的实际招商进度不及预期,且经评估,当前经技术改造后的必须达到零排放条件的污水处理能力已能够满足现有园区企业需求。在此背景下,为确保公司资产投入的效率和效益,并与园区招商实际进展相匹配,经审慎评估,公司决定对本项目的实施节奏进行调整,拟将“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7年第四季度。

综合上述情况,本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基于中长期发展战略,秉承谨慎投入原则,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研究,决定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以及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对上述两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调整。

3、募投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对“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以及“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项目继续实施仍然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论证如下: (1)“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当前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智能化体系,生产运营的数字化水平仍有待提升。

尽管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应用了DCS等自动化手段,并部署了SAP和BPM等信息化的运营系统,但是从整体运营与管理来看,仍存在着信息系统分散、流程衔接不够通畅或者缺失等情形,形成信息孤岛。本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现有情况进行优化提升:首先,通过采用新的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采集从人工采集到智能采集的转变,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通过车间设备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最终致力于实现整体车间智能化;其次,对公司业务开展集成化管理,通过数据接口标准化打通各系统壁垒,实现整线集成,实现透明化、实时化共享。

综上,本项目将助力公司逐步构建完整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驱动业务过程自动化与智能化,持续提升生产水平,为未来高速发展和精细化运营管理提供坚实支撑。

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当前,国家及部委密集出台《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等文件,明确支持网络、平台、数据、应用等关键环节建设,并大力培育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等新模式。本项目方向与国家政策导向高度一致,具备充分的政策可行性,深度契合国家“制造强国”战略及“十四五”规划对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的政策导向。2023-2025年是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大模型与生成式AI),加速向工业领域渗透落地的关键窗口期。AI与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的深度融合,正深刻变革制造业,推动制造业向智能决策优化、精准质量控制、深度流程自动化及知识化运营演进。

公司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面向未来、长期发展”的数字化建设方针。

对内,以内部数字化项目立项为抓手,组建跨部门项目小组,统筹业务条线协同推进;对外,积极调动周边的软硬件资源,与专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团队保持密切交流与合作,通过深度共创夯实统一平台的技术底座。该平台不仅是打通数据壁垒、实现业务智能化的核心载体,更是未来接入AI技术提升生产效能的关键设施。通过充分吸收前沿技术趋势,进一步优化方案的前瞻性,为项目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公司自动化生产能力,实现各装备设备之间的数据联网及信息化协同;为公司持续研发和生产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产品设计、生产及性能的优化。同时也将有效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投料准确性与工艺控制的精准度,降低人工工作量与人工成本,提升材料与能源的利用率,有效促进生产效率及产品品质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
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本项目是响应苏州打造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战略及张家港市建设高端绿色飞翔医药产业园规划的核心配套工程。根据《飞翔医药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园区期末污水总处理需求达8,000方/天,而公司现有站点处理能力仅2,000方/天,需通过改扩建匹配园区的水处理需求目标。

公司致力于以水处理膜生产与应用为导向的专项技术开发、膜系统集成研究与设计服务,而水处理膜是实现废水资源化的关键工艺手段。本次项目的实施主要系基于公司的膜产品及膜应用技术,包括能够将高COD、高氨氮、难生化降解的有机废水进行深度处理的新一代高效能MBR膜,能够高效率拆分一价盐和二价盐的高选择性纳滤膜,能够抗污染的反渗透膜,能够高效浓缩水体中盐分的ED膜,以及能够将水体中盐分处理成稀酸和稀碱的双极膜;同时,结合公司在园区现有膜法污水处理所积累的运营经验,以及其他水处理膜应用项目上的成果积累。本项目是促进公司水处理膜成果产业化应用、向下延伸产业链的关键手段,也是深化公司在新兴领域业务布局、有助于公司开拓新兴市场的重要途径。

项目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公司在新兴领域的业务布局,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树立全膜法工业园区废水零排放及深度资源化的应用样板工程,达到推广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的效果,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同时,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模式有利于公司在其他同类型工业园区(如生物医药园区、精细化工园区、石化园区、煤化工园区等集中式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复制推广、改进执行,强化公司在水处理膜领域的技术壁垒与全产业链竞争力,为未来公司开拓新项目提供有效保障。

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工业绿色发展是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高度契合国家“双碳”战略下工业绿色升级政策导向,积极响应《“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对生物医药园区废水零排放与资源化的强制性要求,精准对接《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绿色提升行动方案》及张家港飞翔医药产业园环保配套刚性指标,具备政策可行性。

技术实施上,上述项目是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水处理及膜应用的延续,与公司现有的 2,000 方/天中水回用与零排放项目经营模式一致,通过
MBR+UF+NF+RO+ED+BPED多膜组合技术实现废水零排放。公司依托自有中空纤维膜、卷式膜量产经验及富淼科技高选择性纳滤膜、RO膜等核心技术突破,结合现有2,000方/天零排放项目的成功运营数据,确保技术路线可靠、工艺复用性强。项目作为主营业务的自然延伸,从膜产品研发到系统集成均具备可验证的产业化基础,为高效推进提供双重保障。

③经济效益测算
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7,297万元,年利润总额2,806万元。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用途、投资规模等,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后续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强化公司战略规划与募投项目的协调性,结合自身业务布局方向,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债权持有人会议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是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债权持有人会议审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将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债权持有人会议审议。

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公司将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若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该事项,公司将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届时公司将按照公告内容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相关事宜。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富淼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管理办法》《受托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将持续关注本次可转债后续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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