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68834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HUAHONGSEMICONDUCTOR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HUAHONGSEMICONDUCTORLIMITED(华虹半导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HUAHONGSEMICONDUCTOR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实施境内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主席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等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办,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会主席签字确认后,交由董办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确保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HUAHONGSEMICONDUCTOR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生效实施后,对于同时触发境外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的各种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境外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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