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股份(300626):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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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56: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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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八条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签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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