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301150):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在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以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达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收到的董事表决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在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规范运作》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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