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数媒(3004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和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