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数媒(30042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防止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公司内审中心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由股东会、董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责令其立即追回有关款项,依法免除其职务,必要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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