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
程。 |
| | | |
2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 | 增加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九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 | |
5 | 第十条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 | 第十四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 | |
8 | 第十五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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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七条 |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
项规定。 | 删除 |
10 | 第十八条 |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
所示 |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所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
1.00
金额为 元。 |
11 | 第十九条 | 88,910.70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88,910.70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
| | | |
12 | 第二十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供任何资助。 |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 |
13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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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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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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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
16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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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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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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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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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十八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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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0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21 | 第三十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 | |
| | | |
22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
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
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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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三十三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 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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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规定。 |
| | | |
| | | |
| | | |
24 | 第三十四条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5 | - | 增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
26 | 第三十五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180
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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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7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退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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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三十八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29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 删除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30 | - | 增加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31 | - | 增加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32 | - | 增加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3 | - | 增加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4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
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
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一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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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5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其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一年内最近十二个
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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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6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时;
……
(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 | |
| | | |
37 | 第四十四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公告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公告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
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第四十五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9 | 第四十六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
主体依法召集。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
| | | |
40 | 第四十七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 | | |
| | | |
41 |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 监事会有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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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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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和主持。 | 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42 | 第四十九条 | 1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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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持。 |
43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 第五十一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 | | |
| | | |
| | | |
45 |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 | | |
46 |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10
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10
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 第五十五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 | |
| | | |
48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49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50 | 第五十八条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 | |
| | | |
| | | |
51 | 第六十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 | |
52 | 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自然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授权委托书。 |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53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委托人姓
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包
括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54 | 第六十三条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55 | 第六十四条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删除 |
56 | 第六十五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 | |
57 | 第六十六条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58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 | | |
| | | |
| | | |
| | | |
59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股东大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监事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以上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 第六十九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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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1 | 第七十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 | |
62 | 第七十一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63 | 第七十三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64 | 第七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 |
65 | 第七十五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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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66 | 第七十六条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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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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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七十八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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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 | |
69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
70 | 第八十一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71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及选举制
度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
序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
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
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
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2
、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
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
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 |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及选举制
度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当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
序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
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
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董
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提
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
事候选人的名单。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
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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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
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
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非独立董事)或者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
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
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
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
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非独立董事)或者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本条第一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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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八十三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不予表决。 | 或者不予表决。 |
73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 | |
74 | 第八十五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75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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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6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 | |
| | | |
| | | |
77 | 第八十九条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 |
| | | |
78 | 第九十三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 | |
| | | |
79 | 第九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 | | |
| | | |
80 | 第九十五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 | |
| | | |
81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1/2。 |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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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2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
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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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83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反映的公
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反映的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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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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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4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85 | 第一百零二条 |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
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
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 第一百零三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职。董事辞任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 |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
2
会公司将在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 第一百零四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董事离职管理要求,制定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88 | 第一百零五条 | 董事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对其给公司造成 | 删除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89 | 第一百零六条 |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提供借款。 | 删除 |
90 | - | 增加 | 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 | |
91 | 第一百零七条 |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
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
的责任除外。 |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
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
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除外。 |
| | | |
92 | 第一百零九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93 | 第一百一十条 |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
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
出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 |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
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
出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
| | | |
| | | |
| | | |
9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
董事最多只能在3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
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3家境内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 |
95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独立董事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
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独立董事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
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六条所要求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 | | |
| | | |
| | | |
9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9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
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
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 |
| | | |
| | | |
| | | |
9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特别职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
(三)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每年
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四)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六)公司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三)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四)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
(六)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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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会议”)。
…… |
| | | |
99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
的条件:
…… | 删除 |
100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101 |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可以设1名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1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职工代
表董事1人。 |
102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
(十一)制定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
(十三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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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事务所;
(十四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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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3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
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 ……
(二)本章程第四十四一条规定
之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
在用重要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
于商标和专利等,除转让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或授权、许可该等公
司使用,其他对外向第三方转
让、授权使用前述知识产权等事
宜,均由董事会在前述第(一)
项权限范围内决定。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
的权限为:
1、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不
含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由
董事会作出议案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总额在300万元(含300
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
在用重要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
于商标和专利等,除转让公司或
者控股子公司或者授权、许可该
等公司使用,其他对外向第三方
转让、授权使用前述知识产权等
事宜,均由董事会在前述第(一)
项权限范围内决定。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
的权限为:
1、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不
含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议案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
露符合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该关联
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实施;
2、公司与其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3,000
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且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至5%之间的,或者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
30
交易总额高于 万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 |
| | | |
| | | |
| | | |
104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于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10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传真)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于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10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 |
105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
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 | |
| | | |
106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
方式(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
真)通知全体董事。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方
式(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
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 |
10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108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109 | - | 增加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110 | | | |
| |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111 | | | |
| |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
112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113 | | | |
| |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
114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115 | | | |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
116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17 | 第六章 |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118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
秘书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19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五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九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一百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120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21 | 第一百四十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八)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由总经理决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八)公司与其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或
者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30
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万元
的,由总经理决定;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122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12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聘任合同规定。 |
| | | |
12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125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 | | |
126 | - | 增加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127 | 第七章 |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128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 | |
| | | |
129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 | |
| | | |
130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公司
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
132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133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股利分配遵循“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
的股份数额,以现金、股票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分配。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
下规定: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
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前
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 公司股利分配遵循“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
的股份数额,以现金、股票或者
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分配。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
下规定: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
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前
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论证和决策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 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论证和决策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进行固定
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进行固定
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③监事会应当对涉及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预案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
7、子公司的分红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
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
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
公司。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
者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③监事会应当对涉及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预案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
7、子公司的分红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者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
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促成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向公
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
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
支付给公司。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34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 |
13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 | |
| | | |
| | | |
| | | |
136 | - | 增加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
| |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
137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38 | | | |
| |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139 | | | |
140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 | |
| | | |
141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送出。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送出。 |
| | | |
| | | |
| | | |
142 | - | 增加 |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
143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特快专递、传真邮件或者专人送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进行。 | 出方式进行。 |
144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
进行。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
进行。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进行。 |
| | | |
| | | |
| | | |
145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方式送出的,受送达人应在回
执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回执传
真给公司,公司收到受送达人传
真的回执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投递之日起第
五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邮件方式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应在回执上
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回执传真给
公司,公司收到受送达人传真的
回执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 | 第一百八十条 |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147 | - | 增加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14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30
人,并于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14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50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151 | 第一百八十七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10
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10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 | |
| | | |
| | | |
| | | |
152 | - | 增加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3 | | | |
| |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154 | | | |
155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156 | - | 增加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57 | 第一百九十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8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5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 | | |
| | | |
160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
| | | |
161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 | | |
| | | |
| | | |
162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163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将
修改章程:
…… |
| | | |
164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 |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 |
165 | 第二百零二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 | |
166 | 第二百零四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67 | 第二百零五条 | 除非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
含本数。 | 除非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
含本数。 |
| | | |
| | | |
168 | 第二百零七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 | | |
| | | |
| | | |
169 | 第二百零八条 |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实施。 |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
施。 |
| | | |
除上述修订调整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