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00257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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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1: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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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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