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00257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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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1: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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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德力股份: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八条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和协调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等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六)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下午下班前将该时点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监管部门指定媒体的合作关系。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须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二条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将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劵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建立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登记档案。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公司实行事前预约(提前三天进行预约并向所在地监管局报备预约登记表)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但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公司只能要求其以所在机构的名义签署。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其他
第四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在保荐期限内)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八条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1.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3.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4.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地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五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五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六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
第五十七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根据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参观,并指定专门人员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八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其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沟通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5),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该表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类别;
(二)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三)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内容。
若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一)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550-6679808;
(二)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yl@deliglass.com deli@deliglass.com
联系传真:0550-6678868
(三)联系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工业园
德力股份公司
(四)联系人:童海燕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您需要填写《承诺书》(附件3)。
三、接待时间:9:00-11:00,14:00-16:00。
附件2: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 年月日 | 接待 | 是( ) 否( ) |
来访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来访人单位 | | | |
从业资格证书 | | | |
来访人员类型 |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 | | |
接待时间及地点 | | | |
日程安排 | | | |
来访内容 | | | |
备注 | | | |
董秘意见 | | | |
公司意见 | | | |
承 诺 书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日期:
附件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三)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五)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六)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八)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九)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
德力股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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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 |
附件清单(如有) | |
日期 |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