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00257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目的是为防范价格、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禁止开展任何投机性交易。 第二章交易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行为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2、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 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3、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的品种应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原材料、外汇等,且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4、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 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若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 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市场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七条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选择经营稳健、信用状 况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年度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相 关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如与关联人之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的全面管理,包括管理制度 的制订审核、监督评价等,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负责监控和指导金融衍生品的筹划、操作与控制等具体业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采购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涉及具体金融衍生品的实际操作和内部管理负 责。 第十一条公司具体操作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时,应当根据其风 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和内部控制制度予以确定,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不对每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每年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 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 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金融衍生品的业务风险管理关键点: 1、严禁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而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操作。 2、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保证金及清算资金收支必须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以防重大差错导致资金损失。 3、具体操作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建立持仓预警和交易止 损机制,防止由于欺诈、舞弊、渎职等因素而导致敞口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 令,由专人负责,以确保流转程序的畅通和文档资料的备查。 5、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套期保值盈亏计算 等必须符合制度规定,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6、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运营。 第十七条公司应重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评估,采用科学、合理 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定风险可接受水平,并向授权审批人员或公司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设置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岗位及配备人员。 第十九条一经发现未按审批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反馈给公司 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应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年度全 面和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记录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计报告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损失)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 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金 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 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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