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00257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会成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后,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召开两种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须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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