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电(000537):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8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参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审计部(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党委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司审计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改落实。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以及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与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和汇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完成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畅。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1.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2.牵头组织公司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
3.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的审计(稽核)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协同开展审计工作;
6.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7.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8.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9.组织对所管各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10.组织对发生重大经营和财务异常情况的所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11.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并负责对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12.对公司及所管各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13.组织协调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审计监督;
14.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5.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6.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7.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8.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19.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20.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1.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2.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内部审计部门年初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党组织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专项审计:
(1)发生重大财务造假、资金挪用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2)收到重大舞弊举报并核实初步线索;
(3)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4)审计委员会认为需专项审计的其他情形。

4.内部审计部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5.内部审计部门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6.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7.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8.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9.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报有关单位,并视必要性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10.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11.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1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对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2.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及对先进经验进行推广的建议。

3.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4.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
1.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培训计划列入公司预算,并应当予以保证。

4.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6.公司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罚 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相应追究相关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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