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编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接待和推广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核工作规程》《董事会经费管理办法》《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内部问责制度》《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审核管理办法》18项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制定《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废止《关于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强所属公司股东会决议相关事项管理规定》2项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滥用内幕信息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滥用内
幕信息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 第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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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等信息。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办事机构,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
服务工作。 |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办事机构,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
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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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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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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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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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
要资产的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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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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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任何由于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在公司中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
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
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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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由于在其任
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含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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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
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
父母和兄弟姐妹等;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相关
知情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相关
知情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
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三)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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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
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相关规定
时间内,按照附件内幕知情人统计表的格式,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备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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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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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
案、员工持股计划、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
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
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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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
露。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
“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 | |
除上述修订后条款外,对部分条款序号进行调整。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
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规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程序,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
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规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作用,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结束
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
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
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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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披露的同时,就年度内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
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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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如适用);
(八)权益分派议案;
(九)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适用);
(十)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如适用)。 | (2)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上
市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5)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
响的事项及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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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时,重点
关注报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内
部相关方的交流、信息验证、与负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人员沟通等方
式进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
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
新增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
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
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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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后条款外,对部分条款序号进行调整。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
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
自律性规范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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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 |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
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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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
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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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
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
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 |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
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公司主体及当期产品的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
排;
(四)法律意见书;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
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发行额度确认函。
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第三项仅需提供公司主体评级报告;
公司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第三项、第五项要求的有效文件,
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
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公司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
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
布发行文件。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公布
发行文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
公布发行文件。 |
第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在债权债务登记
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
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
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期限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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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
露信息: |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
披露信息: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
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本公司为上市企业,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
信息,但须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
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
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
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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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
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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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
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公司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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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
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
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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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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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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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
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
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
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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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
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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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兑付日前五个工作
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次兑付日
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或付息事
项。 |
第二十二条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公司须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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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
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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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
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
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
行。 |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
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公司财务部等相关
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进行。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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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间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 | |
除上述修订后条款外,对部分条款序号进行调整。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
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
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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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
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
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
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最新
预计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 |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
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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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产不低于零值;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最新预计年
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原业绩预告为区间的,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
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
(三)原业绩预告为确数的,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最新预计金额比原预告金额变动达到
50%以上。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 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但最新预计不
低于3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
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
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
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
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
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
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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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 | 第十四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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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 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
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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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公司证券
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
及处理结果。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调查的,有关责任人应
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公司证券部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调查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配合
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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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监事”。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
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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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
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
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
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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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 |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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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
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
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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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
(四)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1.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
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 |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发生
之前(例如签订协议前)履行报告义务。
(二)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1.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履行报告
义务。
2.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在事实发生
当日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
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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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性论证情况。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
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达到上
述标准的,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1.上述(三)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报告。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 性论证情况。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1.与关联方发生前述(一)(二)交易事项;
2.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
等金融业务;
3.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报告。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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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所述第一款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诉讼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相关立案信息当天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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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
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当天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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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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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
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
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公司解聘;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
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
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股东在其持有5%以上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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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
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 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
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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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