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电(000537):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与推广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6:13 中财网
原标题: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与推广制度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5年8月28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加强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机构调研、参观、一对一沟通、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强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认同和支持的工作。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和推广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证券部为接待与推广相关活动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开展接待、协调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公司及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公司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或调研。

第八条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地安排,派两人以上接待,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条公司可以为特定调研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特定对象对公司调研、来访、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的,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来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来访的主题及大纲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任何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任何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不使用主观臆断的资料;(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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