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002613):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6:26 中财网
原标题:北玻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会有序运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任。董事离职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的;
(三) 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不得被提名及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当自董事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改选事宜之日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不得被提名及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九条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及工作资料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后,其仍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期限为二年,自该董事离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当根据深交所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不得通过辞任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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