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00301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6:43 中财网
原标题:欣贺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者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八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的董事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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