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00301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18 父母、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范围或者定义进行修改变更的,则本制度的关联方的范围或者定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范围和定义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投资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禁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者无偿地、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者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者决定。 公司董事长或者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应当对照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方清单,审查资金支出对象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如果资金支出对象属于公司关联方,则应进一步审查该关联方是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的员工,如果该关联方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的员工,则应审查该资金的用途。对于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员工的关联方报销因从事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借支备用金、投标保证金等从事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金,财务人员可以按照公司报销费用和借支资金的有关制度给予报销或者借支。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经审查资金支出的对象属于关联方,则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在收到下列文件,且经审查,下列文件排列在后的文件不违背排列在前的文件时方可按照公司董事长或者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指示向关联方支付关联交易的资金: 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关于批准该关联交易的决议或者决定;2、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 3、公司董事长或者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审批单。 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向财务人员做出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指示,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并应督促因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而成为公司关联方的其他关联方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本制度而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由股东会、董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责令其立即追回有关款项,依法免除其职务,必要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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