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00301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6:45 中财网
原标题:欣贺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不满足短期投资条件的投资,即不准备在一年或者长于一年的经营周期之内转变为现金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者开发项目;(三) 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和程序应按《公司章程》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对外投资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总经理指定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为公司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前,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并就项目的投资范围、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情况、主要风险等做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立项条件成熟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立项申请,提报总经理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总经理应对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事项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认为可行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或者提交董事会直至股东会审议批准;属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权限范围的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证券投资的方案、标的、额度、期限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者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为控制证券投资的风险,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按流程进行操作。

(二) 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应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 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规避、控制投资风险。

(四) 公司应针对每一类证券投资的特点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办法,报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在重大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者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者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者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者发生时。

(二)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 投资回收与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被投资公司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四)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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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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