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普力(002096):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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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51: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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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该关联方指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所指的“关联方”“关连方”,以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所指的“关联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均为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财务与产权部门是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督导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统计公司及所属单位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及预计情况;
(二)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事项进行管理;
(三)审核往来业务是否属于关联资金往来、关联资金往来的基础交易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关联资金往来是否在年度关联交易预算范围内,并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反馈;
(四)负责统计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五)定期组织关联资金往来业务自查,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将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资金占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工作,执行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要求,报送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
第九条公司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核算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对于经营性往来款项,相关责任人应及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须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所属单位每季度末应及时清理关联方资金往来,将关联资金占用情况书面报送至财务与产权部。
第十三条在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相关损失。否则,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公司国有资产评估及估值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经审核备案后的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相应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与产权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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