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601218):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56:37 中财网
原标题: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高标准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在专业知识方面,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

其中,审计专员应具备相关基本会计与审计方面理论知识与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派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运用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原则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真实、全面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项目,在实施正式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三)确定审计方法及程序:通过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形成相应工作记录,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

(四)出具审计问题报告及处理意见,并征询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重大审计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等,包括业务技术完善制度,制定审计工作手册。

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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