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3003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01:13 中财网
原标题:泰格医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和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给予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