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生物(301206):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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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01: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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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三元生物:市值管理制度

山东
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2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3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4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5
第六章附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山东
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山东
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建立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实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并针对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市值的突发事件,及时、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及具体措施,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由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市值管理工作。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为提升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成效,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法规,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长期绑定,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吸引长线投资者资金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实时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当市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80%时触发预警,触发后,董事会办公室需及时召开会议,评估情况并适时采取相应市值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澄清或回应;
(四)必要时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五)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六)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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