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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生物(30120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01:47 中财网
原标题:三元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2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4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6
第五章责任追究.........................................................................................................6
第六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工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1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国 籍证件 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 单位与公司 关系职 务关 系 人关系 类型知情 2 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 3 阶段知情 内容知悉 内幕 信息 4 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人 信息
                    
                    
                    
1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2
知情日期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知情阶段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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