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30011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06:12 中财网
原标题:向日葵: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审计工作的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障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设置审计部负责人岗位。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部的职能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十三条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职责范围通常应该涵盖所有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等。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采购业务的实施情况;
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
7、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如未如实提供全部资料影响审计人员作出的判断,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下同)按时报送报表,预、决算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四)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及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内部审计制度
事项提供书面说明性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拟定具体审计方案:审计部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拟定具体审计方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审计通知书,通常在实施前五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审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资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做出审计决定: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八)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计部。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复议。

(九)追踪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追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任何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任何行为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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