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向日葵(3001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章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调查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体现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三)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要合同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四)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五)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五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本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回避。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三十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三十三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的期间;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四十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章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如对本制度进行任何修订,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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