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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300111):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06:20 中财网

原标题:向日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5—026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其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事宜,具体备案登记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整体修订内容: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或”修 改为“或者”,相关条款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 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文字顺序、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浙江 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职工、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董事会任命的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等董 事会任命的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 事宜。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 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觉尊 重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 在“机构、人员、资产、业务、财务”上彻 底独立,各自独立经营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 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 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 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 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 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免除职务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免除职 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 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 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 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 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外)的,股东大会的审议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九条涉及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外)的,股东会的审议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
  
  
新增第五十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5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根据本章 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或 3/4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3/4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 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 通过: …… (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改选; …… (十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本款规定的 方式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 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列 事项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 …… (五)董事会成员的改选; …… (十七)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本款规定的方式 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 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 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 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 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 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 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 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 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 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 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 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 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 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 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 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 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 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 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 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 事。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第一百〇三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换,并可在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 形下,公司董事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的行为,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 或解聘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上一年度 工资总额的5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该名董 事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 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 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 情形下,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 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 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4;如该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 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 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 下,公司董事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的行为,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或 解聘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上一年度工 资总额的5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该名董事 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 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 形下,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 东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 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4;如该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3 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年 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年内 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对于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 况,除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事项和以下1-5项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 决策之外,董事会可通过股东大会授权具有 对于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事项和以下1-5项应当由公司股 东会决策之外,董事会可通过股东会授权具 有对于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 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 对外担保事项。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议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50%之间,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至50%之 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提前5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提前5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后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举手表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2名须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 董事组成,其中2名须为公司独立董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 中2名须为公司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 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5人,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九)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议。 (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十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十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对年度内 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应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 (十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 (十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对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对 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计 委员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 项说明和意见。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书面方式进 行。临时监事会可以采取邮件、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删除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在投资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和/或与前述任何一方具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回避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通过普 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行为。如果证 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在投资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和/或与前述任何一方具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回避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通过普 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行为。如果证
  
  
界定的,则本条恶意收购的定义按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调整;股东大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 确认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 定,在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 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 定的,则本条恶意收购的定义按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调整;股东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确认 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 在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动采 取反收购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第二百一十五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共二百一十五条,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