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601018):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2025-035 债券代码:175812 债券简称:21宁港01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向参股公司太仓鑫海(持股比例49%)提供3.16亿元 人民币股东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1.8%,按年结息,到期一次 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向太仓鑫海(持股比例49%)提供财务资助,太仓 鑫海其他股东(苏州港集团和太仓港集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苏州港集团与太仓港集团已出具出借资金说明,统一由苏州港集团按合计持股比例51%向太仓鑫海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参股公司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鑫 海”)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主营业务为港口经营。为满足其 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太仓鑫海(持股比例49%)提供 3.16亿元人民币股东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1.8%,按年结息, 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港集团”)与太仓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港集团”)已出具出借资金说明,统一由苏州港集团按双方合计持股比例51%向太仓鑫海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 (二)为支持太仓鑫海经营发展,助力企业改善财务状况,公司 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逐步实现减亏扭亏目标。财务资助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公司向太仓鑫海委派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能够对太仓鑫 海的经营风险及借款风险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太仓鑫海还本付息,控制或者降低财务资助风险。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1281676A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186,390.29558万元 注册地点: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华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飞 经营范围:港口经营;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股东结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江苏苏州港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30.1621%,太仓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8379%。 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1、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0696066T 成立时间:2002年09月12日 注册资本:427,197.2236万元 注册地点:苏州市高铁新城青龙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 持有太仓鑫海股份比例:30.1621% 2、太仓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9989252U 成立时间:2012年02月09日 注册资本:85,760.902897万元 注册地点:太仓市通港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 持有太仓鑫海股份比例:20.8379% (三)太仓鑫海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四)太仓鑫海为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太仓武港存 在代收代付电费业务往来。 (五)太仓鑫海其他股东(苏州港集团和太仓港集团)与公司不 存在关联关系,苏州港集团与太仓港集团出具出借资金说明,统一由苏州港集团按合计持股比例51%向太仓鑫海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太仓鑫海签署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用途:归还借款、日常资金周转等;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亿壹仟伍佰玖拾贰万柒仟伍佰 元整(RMB315,927,500.00元); (三)借款期限:3年; (四)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年利率1.8%,按年结息,到期一 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五)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公司有 权停止发放贷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复利。 因借款人违约而采取法律行动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太仓鑫海为公司参股公司(持股比例49%),太仓鑫海其他股东 (苏州港集团和太仓港集团)已出具出借资金说明,统一由苏州港集团按双方合计持股比例51%向太仓鑫海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公 司利益未受到损害。公司向太仓鑫海委派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能够对太仓鑫海的经营风险及借款风险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太仓鑫海还本付息,控制或者降低财务资助风险。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53.81亿元 (除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及宁波光明码头有限公司外,其他财务资助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等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3.67亿元,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42%。截止公告日,上述财务资助 均不存在逾期情形。 六、董事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太仓 鑫海经营发展,助力企业改善财务状况,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逐步实现减亏扭亏目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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