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凯(301309):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21:42 中财网
原标题:万得凯: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09 证券简称:万得凯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8月27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0%;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1.13元/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17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1.1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62.5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3.62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2.9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7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7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1张长征中国董事、副总 经理8.002.21%0.0800%
2黄曼中国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8.002.21%0.0800%
3吴文华中国财务负责人6.001.66%0.0600%
4韩玲丽中国董事4.001.10%0.0400%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人员(76人)264.0072.83%2.6400%   
预留部分72.5020.00%0.7250%   
合计362.50100.00%3.62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的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日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据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可归属比例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可归属比例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可归属比例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四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可归属比例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年至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 排对应考核年 度业绩考核指标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 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的目 标值(A)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应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 (B)
第一个 归属期2024年40%30%
第二个 归属期2025年70%50%
第三个 归属期2026年90%60%
第四个 归属期2027年120%80%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 排对应考核年 度业绩考核指标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 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的目 标值(A)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应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 (B)
第一个 归属期2025年70%50%
第二个 归属期2026年90%60%
第三个 归属期2027年120%80%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为a,净利润增长率实际为b。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或b≥B100%
a<A且b<B0%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个人的考评结果及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优秀100%
良好80%
合格60%
不合格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
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1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9月19日为授予日,以11.4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五)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将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1.43元/股调整为11.13元/股,并确定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0万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2025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9日。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授予价格由11.43元/股调整为11.13元/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总量为72.50万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0.725%,本次预留授予数量为70.00万股,剩余2.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除上述调整的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年8月27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0%;
(三)预留授予价格:11.13元/股;
(四)预留授予人数:17人;
(五)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序 号姓名职务国籍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人 员(17人)中国70.0019.31%0.70%  
合计70.0019.31%0.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员工。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8月27日用该模型对预留限制性股票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1、标的股价:30.27元/股(2025年8月2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71%、25.14%、27.44%(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预留授予数 量(万股)限制性股票摊销 成本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70.001,373.30221.69751.61294.73105.28
说明: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确认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11.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得凯本次调整和预留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万得凯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万得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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