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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傲化学(603360):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22:09 中财网
原标题: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和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为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严格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该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对年度必备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部保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保存时间为十年,工作底稿到期销毁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处理;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承担相应审计责任。

第五章内部审计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四)有权参与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如下: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项目,在实施正式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三)确定审计方法及程序:通过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形成相应工作记录,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

(四)出具审计问题报告及处理意见。并征询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征求意见稿后,在 3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五)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书,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风险闭环,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六)后续审计。对重要审计项目、重点被审计单位等,内部审计机构应持续监督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采纳的情况,保证审计工作发挥效力。

第二十五条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司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建议,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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