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
《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 | 第二条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
司章程》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行 |
| |
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
围以外的公司融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股票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 |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
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
控;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
理委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
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
告;
(十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九)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设置;
(二十)选举公司董事长;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收
购出售资产事项;
(二十三)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预算
外费用支出;
(二十四)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
福利奖励计划;
(二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 度;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
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
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
控;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
理委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
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
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设置;
(十九)选举公司董事长;
(二十)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预
算外费用支出;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
福利奖励计划;
(二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
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会
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
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
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九)、(十四)、(二十一)
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意外,其余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八)中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董事会对以下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进行审议: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 第六条董事会对以下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进行审议: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 |
业务收入的50%;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5%的关联交易。
(九)涉及前述(二)到(七)款
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
董事会审议。
本条所述“交易”采用《公司章程》
第六十五条所述定义。 |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
分之五十;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涉及前述(二)到(七)款所述指
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
审议。
本条所述“交易”采用《公司章程》
所述相关定义。 |
| |
| |
| |
第七条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
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
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
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
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
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
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
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
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 删除一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
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
响。 | |
| |
| |
| |
第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 |
第九条董事会由7-18名董事组
成,其中4-8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人。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人数应
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事会实际人数以股东大会通过数为准。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
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
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董事会将根据相关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 第八条董事会由7-18名董事组
成,其中4-8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人、设职工董事 1人。外部董事(含
独立董事)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
以上。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实际人数以股东
会通过数为准。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
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
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董事会将根据相关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
| |
| |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当董事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的
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
定补足董事人数,补充董事的任职期限
截至该辞职董事的任期结束。 |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当董事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的
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
定补足董事人数,补充董事的任职期限
截至该辞职董事的任期结束。 |
第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
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五)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
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
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
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报告;
(九)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
单;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
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五)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
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
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
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报告;
(九)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
单;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同
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6%以下
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6%;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6%;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6%;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标
的金额低于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但 |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同时
满足下述条件的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六以下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六;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六;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
分之十;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标
的金额低于三十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零点五的关 |
该审议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不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涉及前述(二)到(七)款
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授权给董
事长决策。
董事长在履行上述职权时,为科
学、有效地实施决策,必要时可通过召
开常务会议方式,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由相关董事、公司高管及其他
必要人员参加。
本条所述“交易”采用本规则第六
条所述定义。 | 联交易,但该审议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
联关系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不超过五百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涉及前述(二)到(七)款
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授权给董
事长决策。
董事长在履行上述职权时,为科
学、有效地实施决策,必要时可通过召
开常务会议方式,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由相关董事、公司高管及其他
必要人员参加。
本条所述“交易”采用《公司章程》
所述相关定义。 |
| |
| |
| |
|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全部由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
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和 ESG委员会。董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
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
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 | 删除一条 |
| |
| |
| |
| |
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
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
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
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
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
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
关申报责任;
(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
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
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
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
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
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
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
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
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
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
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
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
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委
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
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作
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
下列事项: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有关财务申报
的规定。
(五)就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
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一次;
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帐
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
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下
属会计和财务汇报职员、合规监察人员
或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
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七)与经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
统,确保经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
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
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
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
经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确保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
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
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
否有效;
(十)检讨公司及其集团的财务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经
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
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
经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经理层
作出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
部审计机构给予经理层的审计情况说
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就本条所载事宜向董事会
汇报;
(十四)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
课题;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一条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
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
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
报的重大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
监控系统,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
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
立有效的系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总经理提出的经理层其他
成员的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
察意见;
(四)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
建议;
(五)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
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删除一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一条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
| |
| |
| |
| |
| |
| |
| 标准和程序;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
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制订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
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
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
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
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
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职责、
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及是否应
该按表现而制定薪酬等;
(三)通过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
公司目标,检讨及批准按表现而制定的
薪酬;
(四)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
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 | 删除一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
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
司造成过重负担;
(五)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
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
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
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有
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六)监督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
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除外)的绩效考核及薪酬水平评估;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
人不得自行制定薪酬;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一条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及架构;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
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对董
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 删除一条 |
| |
| |
| |
新增一条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 ESG委
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
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
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
公司 ESG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
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公司中长期 ESG发展
战略和目标;
(二)识别和评估公司 ESG相关
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及后果,并提出合适
的应对措施;
(三)监督和检查公司 ESG事项
相关政策、管理、绩效及工作进度,并
提出相应意见;
(四)对公司开展的重大投融资事
项可能涉及的 ESG风险进行充分评
估,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
治理(ESG)报告》进行审批并提出建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单项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 |
| |
| |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其中,上
述第(五)项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本规
则第二十三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和上市地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本规
则第二十二条所述职责外,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予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 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做
好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
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任务: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
和记录;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
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
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
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
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任务: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
和记录;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
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
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
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
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组织会议记
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
握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
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四)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负责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的工
作;
(六)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媒体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其主要职责按照章程规定,具体细
则详见《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
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组织会议记录,
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
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
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四)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负责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的工
作;
(六)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媒体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其主要职责按照章程规定,具体细
则详见《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包括:
(一)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
百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
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年度董事会
会议召开的时间应保证公司的年度报
告可以在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时间内向股东派发,保证公司的年度
初步财务结果可以在有关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公告,并保证年度股东大会能够
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日
内召开。
(二)半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
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
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每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有大部分有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身出席或通过其他
通讯方法积极参与。
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包括:
(一)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
百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
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年度董事会
会议召开的时间应保证公司的年度报
告可以在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时间内向股东派发,保证公司的年度
初步财务结果可以在有关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公告,并保证年度股东会能够在
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日内
召开。 |
| |
| |
| |
| |
| |
| |
(三)季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历二、四季度首月召开,
主要审议公司上一季度的季度报告。 | (二)半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
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
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三)季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历二、四季度首月召开,
主要审议公司上一季度的季度报告。 |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党委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党委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三十条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 第三十条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监事会;
(七)总经理。 |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总经理。 |
| |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四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
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
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 |
| |
| |
第三十七条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三十七条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 第四十条非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管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可采用可
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
时,只要与会董事能通过可视电话系统
与其他与会董事进行充分有效地交流,
所有与会董事被视为已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可采用可
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举
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
能通过可视电话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
统与其他与会董事进行充分有效地交
流,所有与会董事被视为已亲自出席会
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
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方
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
议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 第四十九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
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方
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
议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当反对票和同意票相等时,董事长
有权多投一票。 |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
| |
| |
第五十一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及修订,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及修订,经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