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 第二条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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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 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
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不低于
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司董
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
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
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不低于
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ESG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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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 |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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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
条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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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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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
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
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
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十一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
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
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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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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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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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各
专门委员会制度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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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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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
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
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
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
制度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
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
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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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删除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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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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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删除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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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 删除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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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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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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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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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各
专门委员会制度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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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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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生效。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普
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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