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三江购物(601116):三江购物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32:06 中财网

原标题:三江购物:三江购物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6 公司简称:三江购物 公告编号:2025-036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和《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3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情况以及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前后对比列示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或更 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5.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 公司在数字化转型基础上,试 行向以人为本经营转型。善待职工,加强职 工的权益保护;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将 建立起与职工多元化的交流渠道,听取职工 对公司经营、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 见。 
7.第十三条 …… 公司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以人为本、精 益经营、改善创新”。第十四条…… 公司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以人为本、 精益经营、改善创新”。 在数字化转型基础上,公司决定要向以人为 本经营转型,争取在五年内将公司初步建设 成为有品质、有温度、大家都喜欢的美好企 业。
8.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9.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67.84万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4,767.84万股,均为普通股。
10.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1.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12.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13.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5.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 司股票应当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 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 改。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6.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17.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 承诺的,从其承诺。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8.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9.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20.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21.第三十三条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22.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还需向公司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书面证明文 件,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予以书面答复。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 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 署保密协议。
23.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4.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5.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公司 的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第三十八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27.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2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9.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 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 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负 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 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 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 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 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0.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31.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提案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 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2.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33.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34.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
  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公 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35.第四十四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 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指定的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
36.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37.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38.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9.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0.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41.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2.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3.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44.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六十三条……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45.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6.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47.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48.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9.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50.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第七十条……
51.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2.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3.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4.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55.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6.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7.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8.第七十三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九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59.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0.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61.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62.第七十八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四条……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63.第七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上市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 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64.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 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会召开前三个 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会提示性公告。 
65.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66.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 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 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 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 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推荐、自荐方式产生,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 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 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
 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 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 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67.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68.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69.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70.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71.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72.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 任。
73.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74.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75.第九十六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第一百〇一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76.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的董事选聘流程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名董事 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由提名委员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将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交由股东会进行最终选举表决; (四)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投票的方式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7.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78.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79.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80.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 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81.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82.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3.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 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4.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 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85.第一百〇八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86.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 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下列(一)到(六) 项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提供担保事 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七)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需遵守以下 规则: 1、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 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八)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五十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关联交易事项外,下列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作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 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
87.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8.第一百一十三条……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节董事会行 使权限(二)、(十三)、(十五)项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节董事会 行使权限(二)、(十二)、(十四)项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 期授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 行使。
89.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90.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91.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 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 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 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 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说明。
92.第一百一十九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 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第一百二十一条……。
 况。……
93.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 事的2/3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
9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95.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表决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96. 第三节 独立董事
97.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98.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99.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100.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1.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2.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3.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104.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05.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10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07.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108.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109.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10.第六章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111.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设财务负责人1名 董事会秘书1名,其他由董事会认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设财务负责人1 名、董事会秘书1名,其他由董事会认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112.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113.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114.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 同董事会任期,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同董事会 任期,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115.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经理(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总裁)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116.第一百四十一条……(三)公司资金、资产 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117.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118.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119.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120.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21.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22.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五)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过程中,董事会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研究和 论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 则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过程中,董事会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研究和 论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同时上述利润 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提交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过半数 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 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相关议 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 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相抵触。
123.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12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125.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施,并对外披露。
126.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12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2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12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130.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31.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132.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33.第一百七十五条 ……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13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 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135.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不仅因此无效。
136.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将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媒体中的一份或多份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37.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38.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39.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40.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1.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142.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143.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 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4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节第一条(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节第一条(一) 项、(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5.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节第一条(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节第一条(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6.第一百九十三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三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
147.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48.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149.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50.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151.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152.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53.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公 告。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154.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制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155.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