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和《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3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2.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或更
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
| |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5. |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6. | 第十一条 公司在数字化转型基础上,试
行向以人为本经营转型。善待职工,加强职
工的权益保护;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将
建立起与职工多元化的交流渠道,听取职工
对公司经营、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
见。 | |
7. | 第十三条 ……
公司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以人为本、精
益经营、改善创新”。 | 第十四条……
公司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以人为本、
精益经营、改善创新”。
在数字化转型基础上,公司决定要向以人为
本经营转型,争取在五年内将公司初步建设
成为有品质、有温度、大家都喜欢的美好企
业。 |
8. |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9.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67.84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4,767.84万股,均为普通股。 |
1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
| |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11.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1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1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
|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5.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
司股票应当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
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
改。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6.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17.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
承诺的,从其承诺。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8.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19.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2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21. | 第三十三条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2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还需向公司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书面证明文
件,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予以书面答复。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
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
署保密协议。 |
23.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
| |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4.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公司
的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6. | 第三十八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27.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28.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9.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
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
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负
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
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
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
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
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31.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提案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
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2.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
| |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
33.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34. | |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 |
| | 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公
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35. | 第四十四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
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指定的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 |
36.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37.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38.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9.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41.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2.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43.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4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三条……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4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6.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47.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48.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9.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50.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条…… |
51.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52.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
|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53.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54. |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55.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56.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7.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8. | 第七十三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九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59.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60.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61.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62. | 第七十八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四条……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63. |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上市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
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64.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
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会召开前三个
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会提示性公告。 | |
65.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66.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
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
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
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
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推荐、自荐方式产生,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
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
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 |
| 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
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 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
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
67.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68.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69.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70.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71.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
72.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
任。 |
73.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74.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75. | 第九十六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第一百〇一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76.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的董事选聘流程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名董事
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由提名委员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将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交由股东会进行最终选举表决;
(四)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投票的方式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77.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78.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 |
79.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80.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
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81. |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82.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3.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
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84.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
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 |
85. | 第一百〇八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
|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86.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
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下列(一)到(六)
项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
|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提供担保事
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 | (七)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需遵守以下
规则:
1、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
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八)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五十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关联交易事项外,下列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作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
|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
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 | …… |
87.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88.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节董事会行
使权限(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节董事会
行使权限(二)、(十二)、(十四)项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
期授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
行使。 |
89.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90.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9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
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
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
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
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说明。 |
92.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
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况。 | …… |
93.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
事的2/3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同意。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9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95.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表决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96.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97.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98.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99.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100.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01.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102.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3.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104.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105.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
106.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07.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10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109. |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10. | 第六章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111.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设财务负责人1名
董事会秘书1名,其他由董事会认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设财务负责人1
名、董事会秘书1名,其他由董事会认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
112.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113.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114.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
同董事会任期,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同董事会
任期,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115.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经理(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总裁)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116. | 第一百四十一条……(三)公司资金、资产
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117.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 |
|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118.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 |
119.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120.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21.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22.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五)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过程中,董事会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研究和
论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
则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过程中,董事会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研究和
论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
| 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同时上述利润
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提交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过半数
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
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 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相关议
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
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相抵触。 |
123.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124.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1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
|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实施,并对外披露。 |
126.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127.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28.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129.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130.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31.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132.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33.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13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
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13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
| 不因此无效。 | 不仅因此无效。 |
136.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将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媒体中的一份或多份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137.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38.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3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40.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1.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142.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143.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
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4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节第一条(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节第一条(一)
项、(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45.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节第一条(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节第一条(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6.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 |
147.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148.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14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50.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151.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52.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53. |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公
告。 |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154.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制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155.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