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明食品(002661):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32:32 中财网
原标题:克明食品:舆情管理制度

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力;(六)负责做好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四)根据舆情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舆情管理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舆情反馈
第十五条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在舆情处理结束后,对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舆情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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