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3003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42:10 中财网
原标题:全通教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风控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风控部的工作,审计风控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风控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风控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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