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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拟废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46:20 中财网
原标题:百洋医药: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拟废止)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生产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服务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如果某项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则应同时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除此以外,则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5%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六条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的,但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10%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七条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达到或超过10%但未达到50%(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但未达到50%;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但未达到50%;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但未达到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但未达到50%。

第八条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或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2项、第3项以外的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十一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的交易涉及第二条所列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标准的,适用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

已按照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已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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