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30139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46:24 中财网
原标题:仁信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 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

第八条 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公司经理定期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人员。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经理会议主持人请假。

公司经理临时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或有紧急事由时召开。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议:(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十一条 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会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经理会议议题,包括本细则中所载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重大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副总经理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以提出专项议题议案;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经理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应提前通知总经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向总经理请示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总经理秘书,由该秘书汇总整理后,提出经理会议议程,报总经理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经理会议的重要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和主持人签署后,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四章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九)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审议;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授权,总经理对公司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
1、总经理对公司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决策权限:(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8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8%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4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8%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8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8%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8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总经理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权总经理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

(十二)为实施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项工作计划,总经理可以调度使用公司现有流动资金、决定正常经营必须的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事宜,根据公司内控制度批准资产报废、公司坏账、死账及财务支出款项。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总经理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总经理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总经理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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