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301395):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46:28 中财网
原标题:仁信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协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实施工程项目的审核管理,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虽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内审部应及时将相关审计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六条内审部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计员。

公司委派内部审计人员时,应充分考虑与被审计单位业务、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问题,即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审部履行职责及后续教育培训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员工培训计划。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内审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测评。

2.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3.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4.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情况进行审计。

5.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情况进行审计。

6.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7.负责对重点项目及须由社会中介审计的项目进行委托审计、协调工作。

8.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内审信息档案。

9.协助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负责实施反舞弊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内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合同、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管理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内审部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要求及审计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及项目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底稿,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检查报告应当说明内部审计的目的、范围、情况说明、审计结论及整改建议。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建议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内审部的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

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内审部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内审部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及现场盘点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内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终结后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反映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建立投诉通道管理,以受理员工个人反映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不相符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负责审计资料(包括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每年将审计资料移送公司档案馆进行保管。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涉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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