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301395):对外借款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借款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借款的控制,规避和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进行债务性融资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借款行为分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和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四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或财务预算中的对外借款行为,由总经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未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对外借款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 第六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三)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尽量减少对外借款; (四)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必要时须咨询外部专业人员。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借款事项。 下列对外借款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 30%;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新增借款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后的任何借款; (三)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的所有借款事项。 除上述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借款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借款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签订对外借款合同,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任何对外借款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对外借款方案和借款合同使用借款。需要变更借款用途的,应当经前次决策机构或人员审议批准;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有限制的,还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任何原因预计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应当提前与贷款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二条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等不利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的对外借款行为如属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就对外借款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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