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30139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46:39 中财网
原标题:仁信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决议。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决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一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审计委员会及其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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