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000766):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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